针对全球企业下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已由文化部全全负责审批,这一决定把网络游戏的管理部门作了明确归属。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名头酷似,一份指向“文化管理”,另一份则指向“出版管理”;管理的对象及内容则完全相同——网游企业和网游产品。在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则中,网游企业被定义为“互联网出版机构”,网游产品被定义为“电子出版物”;文化部这边,则将网游企业视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将网游列为文化产品。

      网游企业必须要面对新的监管格局。打开一款网络游戏的官网,在页面的最下端的各种运营资质审核中,可以同时看到针对企业下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俗称文网文)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针对产品由文化部下发的备案文号(按国产和进口游戏,分为“文网备字”或“文网进字”两种),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颁发电子出版号(ISBN),进口网络游戏还要持有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就在文化部下发加强网游监管《通知》一个月后,2004年 6月发布的第41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首次对两个部委针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审批权做出分配——文化部负责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

     从此,“谁才是网络游戏最主要的管理部门”问题由暗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