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企业需要获得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门户网站、文学网站、相关手机网站以及网络游戏等相关互联网企业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版署首度将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数字加工的概念进行区别,而民营数字技术企业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数字出版”资质。上述分类资质的颁布可能会体现在修订后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 即不同的企业将获得不同资质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