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申请、代办文网文、代办网络游戏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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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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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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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最终审核程序
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到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案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申请最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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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文化部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了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了审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申请、代办文网文、代办网络游戏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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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初步申请先通报送省文化局
2、经过省文化局审批后,直接报送至文化部。
3、经文化部复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或直接审批。
4、审批后返回省文局,下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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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两类,一类为经营性,二类为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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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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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 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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